按:重庆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9〕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供销总社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
(一)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历程
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同全国一样,经历了市场专营、有限放开市场、到现在全面放开市场三个阶段。
1、1950年至1998年,计划经济时期化肥经营,由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专经营,实行统购统销。
2、199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明确了化肥流通市场实行“一主两辅”(以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企业为主,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为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零售业务。
3、2009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称《决定》)全面取消化肥市场限制,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只要达到符合住所和经营场所,以及注册资本(金)条件的,均可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二)有限放开市场10年来化肥流通市场情况
有限放开市场10年间,我国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化肥供求关系总体平衡。为了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波动而下降,国家采取了农资价格上涨与增加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和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对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煤、电、汽价格优惠政策;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凡是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的化肥经营企业给予6个月的财政贴息)。完全开放化肥市场限制时机已成熟。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在《决定》基础上,《意见》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明确了“完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相应建立和完善地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并建立了中央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2、重庆市从2005年起建立了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由重庆市农资集团公司承担储备任务),储备尿素4万吨,从2008年起增加尿素储备2万吨,新增碳铵储备5万吨,市级储备共计11万吨(尿素6万吨,碳铵5万吨)。
3、目前,全市已有沙坪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永川区、开县等几个区县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4、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运作4年以来,保证化肥供应和稳定价格效果明显,特别是在去年上半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造成化肥货源相对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市级化肥储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全市农业生产的需要。
重庆地区全年用肥需求量230万吨,其中,春耕用肥量130万吨,仅靠高级的11万吨化肥储备量还不能对平抑重庆春耕化肥价格上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每个区县都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平抑化肥价格上涨才会游刃有余。
(二)强化了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农资行业协会在化肥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方面工作要求
1、农资市场供应,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的传统业务,是政府赋予的职责所在。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所属企业切实保证市场供给,保持本地区农资价格相对稳定,防止农资价格大起大落,并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2、化肥市场和价格完全放开以后,各级农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助手的作用,促进化肥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意见》对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要求
(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场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申请跨市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化肥流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比过去简化方便
《意见》简化了市场主体准入中间环节审批手续。过去规定市场主体“一主两辅”的时候,申请从事化肥流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需要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批许可。具体做法是:涉及到供销合作社的企业经营化肥业务,由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审批;涉及到农技三站的企业经营化肥业务,由农业局审批;涉及到化肥生产的企业经营化肥业务由经委审批。现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只要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化肥经营业务。
五、《意见》对化肥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的要求
(一)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四)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向销售者索赔。
(五)化肥经营者应经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六、《意见》对市级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培育措施
(一)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凡是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按照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要求,在市域内的乡(镇)、村级按规定建农资农家店,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每个店按4000元人民币补贴。
(二)国家“新网工程”项目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凡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骨干农资流通企业,对原有的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进行升级改造(含新建)达到规定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若是固定资产投资,有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还可以连续享受3年不超过银行利息总额的60%财政贴息。
(三)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凡是通过市发改委批准,在规划区域内建设农资配送中心和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的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一)国务院文件:1、《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2、《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可在国务院网站和各省市政府网站查阅。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查阅。
(三)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职责,可在重庆市供销合作经济公众网站查阅。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可在国家商务部、重庆市商委公众网站查阅。
(五)“新网工程”项目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可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众网站查阅。
八、其他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以及区县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的条件和责任
承担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社会信誉好,没有借贷不良记录,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招投标制,中标后才有资格承担储备任务。
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由市政府指定,原则上由本市最大的农资流通企业承担。
区县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企业由区县政府指定,原则上由本区县最大的农资流通企业承担。
凡是承担国家、市级、区县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在头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3月,按承担储备的化肥品种、数量如实入库,经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发改委核实认可,方可享受为期半年财政贴息。
承担各级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在每年春耕(3-6月)期间,把储备化肥品种和数量全部投入市场,要肩负起保障本地区春耕农资供应,持农资价格相对稳定的责任。
(二)春耕期间个别地方可能出现化肥货源紧张和价格上涨的问题
化肥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是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春耕期间用肥量最大,农民用肥习惯到了春耕时才购化肥,造就了春耕期间购肥高峰,个别地方农资经营企业实力较弱、储备量少,可能引起货源紧张。
化肥价格上涨因素很多,原材料、出厂价格、运输费用、人工费用上涨,以及农民用肥习惯,都可能导致化肥市场价格上涨。
解决化肥紧张、价格上涨的办法:一是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民农资综合直补;二是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三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四是各级为农服务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农资行业协会要加大对农民用肥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五是农民自身还要改变购肥时间上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