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重庆市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相关政策作如下介绍: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00年,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用人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将农村居民纳入了医疗保险,2007年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大学生一直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未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启动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至此,大学生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从制度上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只支付参保大学生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一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2.重大疾病门诊
(1)范围: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慢性病门诊
(1)范围: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4.意外伤害门诊
(1)范围: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5.住院
(1)报销比例:一档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就医的一级医院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二档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
(2)封顶线:一般疾病一档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6.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四)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五)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六)实施时间
2009年的参保工作从12月1日开始,待遇享受时间自9月1日起开始。
三、查询途径
大学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详细政策可查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