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2009年11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09-12-20
字体:

     2009年11月,总计有22,263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12,078件,语音自动处理10,185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7.4%,涉及发票类占22.5%,申报办税类占26.3 %,涉税举报类占2.7%,其他占1.1%。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3.3%,营业税24.7%,个人所得税26.1%,车船税0.7%,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11.2%,其他地方各税20.4%,各类规费3.6%。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余额如何处理、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
   (一)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司代相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可以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的代收费用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