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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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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重庆市下发了《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渝文审[2009]28号)。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交委就相关热点问题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取得和变更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程序
    从2010年1月1日起,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加盖出租汽车经营者印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一)申请主城区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市运管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1.主城区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市局考试办公室” 驻北部新区办公点申请;
    2.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出租汽车驾驶员向当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组申请;
    3.各区县考试组审查申请人的相关资格条件,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受理其考试申请,发给《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应在《准考证》上明示);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受理其考试申请,但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各区县考试组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申请情况,做出具体的考试计划安排,考试时间应提前向社会公示。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口试)等内容。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百分制,90分通过。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和分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公示未通过人员名单和分数,但是向未通过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从业区域,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理论科目考试,考试内容主要为该区域的交通人文地理知识、政策法规等。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通过的,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出租汽车驾驶员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服务区域或服务单位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区域,应向变更地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参加服务地从业资格考试组组织的变更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服务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并作废。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盖其印章,办理服务区域所在地《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本区域内变更服务单位的,需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盖出租汽车经营者印章等,并换发《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
    三、关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应提供:《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初中以上学历证明(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的,应提供可证明其学历的法定证件(如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毕业学校加盖鲜章的证明);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或从重庆市公安交通信息网“交通责任事故”栏下载的打印件,注明申请人姓名、驾驶证档案号);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已具备“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的,还应提供原有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关于实施继续教育的前提和内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每满2年的,应参加一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参加继续教育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行业继续教育: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每满2年的;
    新的出租汽车相关法规颁行的;
    因为会展、节庆等重大活动对驾驶员有新的要求的;
    其它有必要开展继续教育情形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职责:
    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的行业继续教育;
    每月组织至少3个学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每年组织至少36个学时的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的脱产教育;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继续教育职责。
    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展的日常继续教育应当参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继续教育大纲,编制日常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按照继续教育大纲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行业继续教育:
    参加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自学。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运输法规、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继续教育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两次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理论、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科目考试。
    五、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的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参照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六、关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措施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从事营运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签注或未审验,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或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出租汽车未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转借他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关于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情节严重的;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情节严重的;其他依法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情形。
    八、相关政策查询途径
   
http://www.cqjt.gov.cn
    http://www.cqyg.net
    http://jtzf.cq.gov.cn
    政策查询电话:89183136(市交委政策法规处)
                  89183098(市交委职业培训处)
                  89186562(市运管局政策法规处)
                  89183020(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
    九、公众关注热点问题解答
    对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证件,且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证件处理办法,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渝道运培 [2009]13号)文件办理。
    主城区内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类别从业资格证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事宜,可查阅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道运政[2009]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