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总计有19,112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9,215件,语音自动处理9,897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3.1%,涉及发票类占27.5%,申报办税类占25.7 %,涉税举报类占2.8% ,其他占0.9%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发票类25.7%,申报办税类 19.6%,营业税13. 4%,企业所得税14.7%,个人所得税17.1%,地方各税6.3%,各类规费3.2%。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年底取得双薪的计算方法、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个人出售二手住房涉及到的税金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
(一)个人年底取得双薪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⑴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⑵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个人转让购买已满2年未达到5年的普通住房,应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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