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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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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渝办发〔2010〕8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一事一议行为。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农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2007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标志着我国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开展农村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建设的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将更加规范和完备,国家通过财政奖补等手段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引导和扶持也有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一事一议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市在开展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起草制定了《重庆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需要
    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农民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公益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办法,并在实践中已发挥了很好作用。但是,在我市一事一议的开展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一事一议的规范运行。与此同时,我市2003年制定的《重庆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渝办发〔2003〕197号)已运行多年,在促进了我市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在工作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早已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内容和重点有了增加和变化,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规范需要优化调整,等等。另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也不符合国务院转发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亟待调整和完善。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的要求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范及管理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指导各地制定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原有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根据国家的要求,从我市减轻农民负担的实际出发,制定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前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统筹城乡发展的形势所需
    我市被国务院列为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加快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促进农村发展、帮助农民增收,其中,仅2009年在我市开展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各级财政就拿出了超过3亿元资金进行扶持推广,以后每年还要继续加大力度,实施这项惠农政策。这样的发展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拟定办法,完善制度,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农民群众开展一事一议活动,让国家的惠农措施落到实处,起到成效。
    二、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对象和限额
    1.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2.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户外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所有村议事通过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3.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村民一事一议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4.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限额管理,分别为: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不得超过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超出限额标准的,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全体筹资筹劳对象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一是提出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筹资筹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筹资筹劳方案。
    二是公开公示。所提筹资筹劳事项在进行大会讨论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三是大会讨论。所提筹资筹劳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 2/3 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 2/3 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区召开。
    四是会议表决。村民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按一人一票进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确认。
    五是部门审核。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要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强指导帮助。指导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合理选择建设项目,完善筹资筹劳方案和议事程序,发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正面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村级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的建设。
    二是严格方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好审核关。对筹资筹劳方案中出现所议事项不合理、议事对象超范围、筹资筹劳超标准、管护方案不完备等问题的不予审核通过,及时指导村级组织予以纠正、调整和规范。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必须按经批准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出资出劳后,应当立即向出资或出劳对象开具专用收据。筹资筹劳筹得的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是加强检查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核实筹资筹劳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建设内容和筹资筹劳数额是否与方案一致,所筹资金和劳务是否按规定得到落实和使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强迫农民出钱投劳的行为等。农业部门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时要重点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是加强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干部也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及时为农民群众解惑答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保持群众诉求渠道的畅通,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解决和反馈。
    五、筹资筹劳的公开公示
    按照《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
    六、筹资筹劳的投诉举报渠道
    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七、其他热点问题
    (一)特殊情况下筹资筹劳的减免问题
    对两种特殊情况下的村民,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以给予筹资筹劳的减免:一是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村民。二是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
    (二)相邻村共同开展筹资筹劳的问题
    对于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三)议事范围问题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但可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
    (四)筹资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制定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筹资的限额标准,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工价水平提出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筹劳及以资代劳问题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
    (六)个别村民拒不承担筹资筹劳的问题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八、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广大农民群众可以向当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政策规定,也可以登录市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信息网查阅相关文件,还可以拨打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咨询电话(89133593/89133100)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