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总计有19226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746件,语音自动处理13480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6.2%,涉及发票类占32.5%,申报办税类占17.6%,涉税举报类占2.3% ,其他占1.4 %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20.2%,营业税24.3%,个人所得税28.4%,契税9.5%,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4.7%,其他地方各税11.7%,各类规费1.2 %。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是以计提数还是实际发放数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包工不包料的建安营业税如何缴纳、签订合同的担保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
(一)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是以计提数还是实际发放数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因此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允许税前扣除,当年计提未实际支付部分在当年不能税前扣除。
(二)请问2009年购买的二手房,当时没有及时索要二手房购房发票, 如果现在补办二手房发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正常的二手房交易应该是买卖双方结清税款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及时开具发票。如要补开以前交易的发票,您需要提供当时的交易合同、房产证和缴纳的税款凭据等,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补开申请,如税款未足额缴纳,需缴纳齐全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未开过发票后,可予以补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免征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X20%。
(三)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缴纳印花税时,是否必须由甲乙其中一方交纳,可否由第三方交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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