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2010年5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0-06-11
字体:

    2010年5月,总计有23,203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10,713件,语音自动处理12,490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2.7%,涉及发票类占37.1%,申报办税类占14.8%,涉税举报类占3.3%,其他占2.1%。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25.4%,营业税20.6%,个人所得税37.5%,契税5.7%,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7%,其他地方各税7.2%,各类规费0.9 %。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是否纳税、公司的汽车过户到公司股东名下是否要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能否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是否纳税?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的规定: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仅限于旧城改造项目。所谓旧城改造项目必须是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文明确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项目。
    (二)维修电梯应缴纳什么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能否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款已按规定在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税法规定作为企业销售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