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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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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6月8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1. 《办法》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逐步实行,我市住房供应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住房供应体制的单一性,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买不起房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我市用廉租住房等五种方式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廉租住房主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设计上还不完善,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有阶段性,新生代就业人员和暂时买不起住房又不能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就凸显了出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积极探索城市住房供应“双轨制”,明确了“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调控思路,确定了“抓两头、稳中间”的调控着力点,以确保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5月24日,市政府7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
    2. 《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3.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 对申请人有何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6. 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8. 配租面积的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9. 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 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 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 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14.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15. 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16. 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