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0〕142号)。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2010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
2009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十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高出全国3个百分点。2010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13.5万人,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此,我市积极开展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纳入城乡就业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以确保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到年底,就业率达到85%以上,力争达到 90%。
二、我市在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80人以上的,可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2010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10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企业招用1000名高校毕业生。
二是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2010年全市事业单位招聘5000名高校毕业生,选派48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及建制村工作。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
四是组织2000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就业服务工作。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社区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年5000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是2010年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为每位见习毕业生发放不少于5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可享受每月300元/人的见习补贴,期限6个月,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
六是鼓励高校和科研项目单位提供见习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是2010年组织10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定向就业培训,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按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机构可享受不超过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八是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九是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退役后基层公检法岗位定向招生优先录取;需进一步升学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入学。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的标准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三、我市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信贷融资、开业指导、政策扶持、后续跟踪等服务。
二是在高校、园区等地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待孵化企业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2010年,建立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
三是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允许注册资金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
四是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依法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是今年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
八是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九是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
十是将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当年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四、我市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有哪些措施
一是开展送就业信息、送就业政策“双送”活动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就业政策。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交流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系列专项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二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是推动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是认真落实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的服务,切实解决档案管理等问题。对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
五、我市对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由哪些措施
一是将登记求职1年以上、困难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确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帮扶范围,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
二是少数民族地区招录(聘)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优先。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应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强对长期失业聚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六、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1.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08年我市开始实施《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到2012年,我市拟选派3251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建制村工作。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政策。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到乡镇党政机关、建制村服务的,录用为公务员,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到乡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技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服务的,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社区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每年 5000 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2. 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达到 80 人以上的,可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项目单位提供见习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8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 200 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将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当年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金在 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允许其注册资金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高校、园区等地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待孵化企业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4.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享受哪些政策?
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基层公检法岗位定向招生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学年的标准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5. 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就业援助?
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服务,使其转变就业观念,化解就业压力。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特殊群体的援助。少数民族地区招录(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应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强对长期失业聚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6. 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2009—2011年,我市计划组织3万名两年内未就业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自愿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登记证明或学生证到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报名,也可持以上证件到见习基地报名或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服务。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每位见习毕业生发放不少于 500 元/月的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可享受每月 300 元/人的见习补贴,期限 6 个月。
7. 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定向就业培训?
对有招用高校毕业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指定的报名点填写申报表,经审核符合规定后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向就业培训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凡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机构可享受不超过 2000 元/人的培训补贴。
七、促进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0 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0〕142 号)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09〕96号)
6、《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
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80号)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22号)
9、《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编委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2010年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简章》
10、《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项目办发〔2010〕6号)
11、《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渝教学[2009]11号)
1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