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2010年1-6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0-09-14
字体:


    2010年1-6月,总计有124,760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7,655件,语音自动处理67,105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4.5%,涉及发票类占31.52%,申报办税类占19.38%,涉税举报类占2.7% ,其他占1.9%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20.9%,营业税21.9%,个人所得税29.4%,契税5.7%,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4.7%,其它地方各税15.8%,各类规费1.6%。
    二、热点问题
    1-6月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是否有优惠、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是以计提数还是实际发放数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是否纳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是以计提数还是实际发放数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因此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允许税前扣除,当年计提未实际支付部分在当年不能税前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是否纳税?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的规定: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仅限于旧城改造项目。所谓旧城改造项目必须是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文明确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项目。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