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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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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渝交委法〔2010〕18号)。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交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实施标准》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04年6月起,国家七部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过三年的集中整治和近三年的长效治理,全市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率由治超前的85%下降至当前的9%左右,2009年全市道路货运车辆交通事故与2004年相比,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59.50%、43.68%、36.50%、64.26%,重特大恶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全市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市治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在工作实践中,货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不一致;二是《公路法》和我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大,不易操作;三是相邻区县(自治县)处罚标准未统一,当事驾驶员投诉较多,市级治超管理机构又无法予以政策解释;四是有的区县(自治县)处罚行为存在随意性。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一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货运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从制度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制定全市统一的治超自由裁量权标准非常必要。
    二、目前该《实施标准》的实施情况
    该《实施标准》下发一个多月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并结合区域联动治理工作,相邻区县(自治县)相互检查,相互督促,逐步规范处罚标准。从当前市治超办掌握的情况看,该《实施标准》在各区县(自治县)实施较为顺利,多数货运驾驶员也反映,有这样的《实施标准》,他们在装货时也能做到心中有数。《实施标准》实施以来,初步收到了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三部委两轴车20吨(车货总重,下同)、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号,六轴及以上车辆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二是统一了处罚标准。在统一超限认定标准的同时,按各型货运车辆的超限百分比对驾驶员予以处罚,以达到公平、合理、规范的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目的。三是保护了路产路权。对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公路超限检测站现场实施卸载,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以达到保护路产路权的目的。
    三、《实施标准》对“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处罚依据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 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过认定标准10%(含)以下的,要求自行卸载,并予以警告。
    (2)超过认定标准10%至30%(含)的,要求自行卸载,并处以300元罚款。
    (3)超过认定标准30%至5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元罚款。
    (4)超过认定标准50%至8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1000元罚款。
    (5)超过认定标准80%至100%(含)的,责令卸载,并处以2000元罚款。
    (6)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
    (7)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的,不得擅自上路过桥。非法行驶的,责令卸载,并处以30000元罚款。
    (8)对超限运输违法车辆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及其处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9)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规定,责令卸载是指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如无固定卸载场所的,应当监督前往就近的卸载场地卸载后方可放行。
    2.车货总质量不超限,几何尺寸超出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1)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2米以内(含4.2米),宽2.5米以内(含2.5米),长18米以内的(含18米),不予罚款。
    (2)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2米,总宽度超过2.5米,总长度超过18米,凡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次性处以300元罚款。
    四、《实施标准》对“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在公路上违规超限行驶”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处罚依据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项:超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和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以2000元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以5000元罚款。
    3.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以5000元罚款。
    4.车、货与签发的《通行证》不符的,处以5000元罚款。
    如有上述2、3、4项行为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按照车货总质量超限处罚裁量标准的高限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五、《实施标准》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第3号令)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3.三次以上(含)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处以20000元罚款,并强行恢复原状。
    六、《实施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限车辆出站”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裁量标准
    1.初次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2次的,处以2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3.允许超载车辆出站3次以上的,处以30000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资格证
    七、其它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的问题。严格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精神,对整车运输鲜活家产品有超限超载行违法行为的车辆,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二)关于货物装、卸载和保管费的问题。对超限运输货物需要装、卸载和保管的,其装、卸载和保管按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装卸保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04〕566号)规定收取。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费的问题。经检测车货总重不超限,但轴载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限值规定的,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四)关于高速公路处罚标准的问题。因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与普通公路建设标准不一致,高速公路的承载能力远远大于普通公路。所以,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按高速公路现行规定标准实施。
    (五)关于执法监督的问题。市治超办24小时值班的投诉监督电话:023-89186732,自动传真电话:023-89186723,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全程监督全市治超工作。市治超办对投诉电话将第一时间进行暗访核实,对核查属的区县(自治县)将第一时间进行严肃处理。
    八、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公路局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