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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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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为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规范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食药监[2010]38号,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含记载内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两种,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补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证作废公告(媒体公开)(遗失者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需提供毁损的原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的审核程序、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限要求如下: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后,一般需经过审核(含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等程序。
    五、《细则》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六、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一)哪些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均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中,餐馆根据规模分为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该到哪里去办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特大型餐馆,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按属地管辖原则,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到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受过相关处罚还能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相关工作吗?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七、《细则》的查阅途径有哪些?
    公众可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cqda.gov.cn)上查询《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信息,也可致电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县(自治县)分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