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市地税局出台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重庆市地方税收代开发票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为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市地税局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办法的主要背景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审批环节多、审批额度低、征收率设计档次少等比较突出,导致出现开票人等待时间长、各管理环节事务多,税收负担不公平,税收执法风险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为规范代开发票范围和行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通知》对原有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指导思想
(一)规范代开发票范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要是针对没有领取发票资格的纳税人的一种辅助措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购开具发票、自主申报纳税是主要措施。因此,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通知》对代开发票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界定,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把关控制。
(二)公平税负。原办法征收率档次过少,难以满足现行税制和管理的要求,《通知》针对不同的经营项目作适当增加。
(三)明确申请人责任。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如实开具发票、自觉申报纳税的义务,申请代开发票的过程是税务机关代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也是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过程,纳税人必须对自己申请代开发票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形式要件和对申请项目适用的税种、税率作出判断。
三、代开发票新规定的主要特点
新的代开发票办法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平性。办法分不同性质、不同行业设计综合征收率,使代开发票的税负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负基本保持一致,税收负担更加公平。二是据实性。办法对申请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项目大额代开发票的,要求实行按实征收,也就是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实际收入、支出进行税款结算。三是简便性。对小额代开发票,减少资料提供,提高审核额度;对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额度小,可以由支付款项的单位申请集中代开。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定义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五、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依据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除税务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都是非法的,申请人需要代开发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一是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临时到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经营活动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二是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是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七、申请代开发票的地点
申请代开发票应当向营业税缴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八、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发生经营业务的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书面确认材料;
对个人每次申请代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劳务只提供身份证明。 如个人出租住房的,还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批复或证明材料;如符合不预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代开发票账务核算情况证明》,申请开具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供本项业务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自然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
九、代开发票集中申请适用的情况及申请程序
代开发票集中申请是指对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额度小,不便于由单个劳务提供者申请代开发票,由付款方统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一种服务措施。
申请集中代开发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持续时间长,单笔劳务额度小(在1万元以下)。
(2)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3)能够按照本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及时足额入库税款。
代开发票集中开票程序:
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具体开票申请之前,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提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逐级报批区县局审批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十、申请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方可受理。(三)征收税款。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四)发票填开。已征收税款的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的经营项目如实为其填开。
十一、什么是代开发票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代开的各类劳务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单次或月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实行按实征收,增加了办理税款结算环节。由于办理税款结算适用政策和计算相对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做到及时办结,因此,对走特别程序的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款结算和审核程序,申请人凭《文书受理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
十二、代开发票审核程序的必要性
一是代开发票是税收管理的一种方式,由于多种原因,代开发票税款流失的可能性更大,税务机关需要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二是有利于对开票经办人的监督。对代开发票申请分额度审核,既控制了审核总体比例,又做到对大额代开有效监控。
十三、代开发票征收率的主要变化
原代开发票办法只设计了5%和7%两档征收率。这次征收率的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将企业和个人代开予以区分,分别设计;二是分行业进行设计,将过去两档进行细分;三是根据企业账务健全情况进行区分;四是对单次或月累计超过1万元的实行按实征收。新的综合征收率设计比过去复杂,但适用性更强,税负更加公平,税收流失的空间较小,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所有项目尽可能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经有明确的,按已明确的政策执行。二是将企业和个人代开予以区分,便于区分所得税税种、区分行业和税率差异。三是分行业设计综合征收率,所得税部分主要适用2.5%,是参照目前个体“双定户”的所得税征收率并约高,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行业征收率设定、社会平均利润率10%确定的。四是对企业账务健全与否进行区分,目的在于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减少退税,同时为防止企业申请开票后不入账的情况发生。五是对单次或月累计超过1万元的实行按实征收,目的在于将服务业中的劳务、无形资产转让、销售不动产大金额代开票做到应收尽收,税负公平,防止税收流失。
十四、什么是代开发票按实征收
代开发票按实征收是指对申请人申请的服务业中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项目单月或月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代开发票,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实际支出进行税款结算征收的一种方式,实行按实征收的申请项目不再按照统一的征收率执行。对服务业中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项目大额代开发票实行按实征收,一是为规范申请人的行为。大额代开一般不再属于临时经营的范围,申请人理应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但由于过去代开发票征收率低,而且只就代开发票部分纳税,申请人乐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没有起到促进规范申请人经营行为的作用。二是为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税率为20%,但过去执行的征收率明显偏低,导致代开发票的税负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负差异太大,税负明显不公,所以必须执行税法统一规定,对征收率进行调整。
十五、代开发票有哪些种类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分别适用前述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上述以外业务的,适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规格)
十六、代开发票是否可以申请作废
申请人在代开发票开具当月,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可以向代开票税务机关申请作废;申请作废应收回全部联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按红字发票的开具规定全票开具红字发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