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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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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近日,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行为及具体处罚规定、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明确。为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市地税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发票既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发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违法违章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在造成税收大量流失的同时,也使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市地税局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和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发票违章行为的范围
    《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二、发票违章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借用发票,处一千五百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他人提供发票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买、窝藏、使用假发票,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开具发票未使用本企业或个人法定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而使用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盗用其他公司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擅自制作发票专用章,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复使用发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开具而拒不开具发票,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欠条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如未按顺序使用发票、发票使用前将存根联全部撕下,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发票联与存根联、记帐联填开不一致),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假发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未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含假发票)的行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损(撕)毁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使用前将有奖发票的兑奖联与发票联撕开,给消费者提供没有兑奖联的发票,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网络开票机(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的具体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一)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
    (二)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举报奖金300元; 
    (三)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五千元)的,举报奖金500元。 
    四、消费者如何举报发票违章行为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发票违章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或登陆“重庆地税”网站
等方式进行举报。
    五、如何领取举报奖金
    发票违章行为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凭领奖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奖金。
    四、热点问题
    (一)在餐馆消费后,餐馆以没有发票为由开具欠条,称事后补开的行为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收取款项时应向支付价款方开具发票,餐馆开具欠条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欠条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应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消费后,餐馆出具明显已经使用过的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章行为?
    答:根据相关规定,餐馆重复使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发票违章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重复使用发票,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