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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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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51.6%,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到22.6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三、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六、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办法》与原转户政策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转户政策的创新点。一是允许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转户,为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而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转户进城创造了条件。二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完全打开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通道。三是允许农村成年子女投靠到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处落城镇居民户。四是允许农村五保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五是允许新增退役农村士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放宽的准入条件。一是放宽购房入户条件,取消了文化程度和购房面积的限制;二是降低投资兴办实业入户条件,将纳税额度降低了50%。三是放宽三投靠人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取消了结婚时间和年龄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八、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原来户口准入条件一直设定的是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己合法产权的房屋,这一政策限制了很多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但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把合法固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租赁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九、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十、关于咨询方式
    农村居民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索取户籍制度改革转城镇居民一次清服务袋(袋内装有《办法》、转户流程图、办理指南、转户申请表及案例),也可以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的户政部门咨询,还可以通过网址
http://www.cqga.gov.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