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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8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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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总计有48,410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712件,语音自动处理42,698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受理业务(扣除未接通话务)按咨询类别划分:纳税咨询7,172件,发票查询10,926件,电话申报19,342。涉税举报646件,服务投诉10件,其他1241件,合计39, 337件。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30.7%,申报办税类占8%,营业税占14.6%,企业所得税占15.3%,个人所得税占17.4%,地方各税占13.1%,其他占0.9%。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私车公用(由企业提供用车补贴)应如何纳税、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私车公用(由企业提供用车补贴)应如何纳税,企业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答:私车公用实质是个人将汽车租赁给公司使用,公司发放的用车补贴实际上就是公司支付给个人的租车费用。个人应就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可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