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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保结算标准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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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床位费的结算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三级医院床位费”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2元;“三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三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7元;
    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二级医院床位费”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0元;“二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二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5元;
    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其他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18元;“其他医院精神科床位费”、“其他医院烧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肿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3元。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其他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参照市级统筹适当调整床位费结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