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政策
按照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及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房政策如下:
(一)关于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购买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登记材料,并提供在我市未购买自用商品房的声明。属分支机构的,应另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属代表机构的,应另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境外机构不能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和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外国人居留许可》(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累计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登记材料,并提供在我市未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声明和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境外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原件是外文的,应先向具有涉外翻译资质的机构申请将其名称翻译成中文。境外个人不能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和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或认证。
(三)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登记材料,并提供在我市未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声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能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和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委托他人代理的,则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或认证。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按《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转让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安发[2010]22号)规定办理。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流程
(一)购房前应查看售房人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
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前,要查看售房人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现房前,要看售房人是否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购房人不要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房款。
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房人可通过售房人在售房现场设置的《证件公示栏》或通过到登记机构查询,
(二)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先查清所购房屋是否有被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出售情况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购房人也不要立即和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和支付房款。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先查询该房屋的具体状态,了解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销售等限制出售情况。
购房者人查询房屋限制出售情况,可通过到登记机构,或登陆重庆网上房地产(www.cq315house.com),或售房人在售房现场设置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三种渠道查询。
(三)及时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地产权证
在经过上述二个步骤后,购房人就可以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期房的,购房人应要求售房人及时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并在签约后10日内,要求售房人到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购买现房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购房人查询所购房屋是否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地产权证的情况,可通过到登记机构,或登陆重庆网上房地产(www.cq315house.com),或售房人在售楼现场设置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三种渠道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