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我市城乡低保调标以来,我市居民用水用气价格、生活必需品价格整体仍呈上涨态势,直接冲击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为减少物价上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做好当前民生工作,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0〕86号),对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29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180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2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600元。
三、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400元。
四、调整后的低保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此次调标政策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