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时间的变迁,特别是今年轰轰烈烈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所带来的巨变,使得《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此,市市政委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正〈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意见》(渝市政委〔2010〕181号)报市人大城环委。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针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2010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更好的理解修订后的《条例》,市市政委就相关修改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界定的问题
1.原《条例》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界定较为模糊,长期以来造成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遗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容环卫管理空白,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体提升。因此将《条例》第十一条“(一)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由于我市特殊情况,内环公路等城市快速路由市政设施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经营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即第十一条“(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负责。”修改为:“(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单位负责。”
3.自从我市直辖以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破产、搬迁、重组,遗留了一大部分无人管理的化粪池设施。为进一步明确粪便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保障其稳定安全运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二)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正是通过以上条款的修订,有效的解决了市容环卫管理方面权责不清的问题,使得责任单位的界定更加明晰,同时为进一步快速全面的推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操作问题
长期以来,在环境卫生洒水或冲洗日常作业中发现,由于树圈或绿带内的泥土土面过高,往往造成泥土随着冲洗或喷洒的水流四处乱淌,严重污染道路路面的问题。同时,参照《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公告第129号)5.0.5款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二)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m以上。”
三、关于水域环境管理范围问题
我市作为三峡库区的上游省市,肩负着清理长江漂浮物,保护三峡水库水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而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漂浮物,同时打造两江四岸“江清岸洁”的靓丽景观。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水域消落区的环境管理力度。因此,《条例》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水域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管理范围,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在滩涂、岸坡等水域环境范围内从事经营劳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环境卫生管理。
四、关于公共厕所管理问题
一直以来,公共厕所免费问题受到人大代表、市民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期间,曾就该问题作出了重要的批示。为真正体现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惠及于民的重大意义,我委要求全市各区县全面实行公厕免费。因此,《条例》第七十二条“独立设置国家二类以上的公共厕所,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在修订中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