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按:为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减轻事故伤害后果,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交通事故信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6日正式发布《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2010〕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市安监局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来源等作了规定。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全国开始推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2010年9月6日,市政府《暂行办法》颁布,标志重庆市全面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二、《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暂行办法》颁布后,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重庆市范围内发生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死亡,可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丧葬费用。
《暂行办法》中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三、基金管理部门和机构
《暂行办法》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承担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C座25层,联系电话为(023)68880583。目前,基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受理垫付费用申请。9月20日,基金管理中心首次成功垫付由第九人民医院申请的抢救费用及由九龙坡区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冯某申请的丧葬费用。
四、垫付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可通过通知或申请两种途径。第一、通知途径。符合基金垫付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办案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心。第二、申请途径。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以上两种途径均需同时提供《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由死者法定代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同时提供《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垫付支付流程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抢救费用的垫付通知或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接件审核、专业审核和法律审核。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情形,基金管理中心还需经过专家审核。审核完毕后逐级审批。审批结束后,对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后,及时进行接件审核、专业审核和法律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审核审批后,对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现金。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六、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信息,群众可查阅重庆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www.cqsafety.gov.cn)“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栏目,或致电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