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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9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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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总计有51,908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7,017件,语音自动处理39,630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受理业务按咨询类别划分:纳税咨询9,048件,发票查询12,064件,电话申报24,326,涉税举报879件,服务投诉7件,其他323件,合计46,647件。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30.5%,申报办税类占9.6%,营业税占18.7%,企业所得税占14.8%,个人所得税占10.2%,地方各税占15.3%,其他占0.9%。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整体还是分期进行清算、企业搬迁转让房产或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房屋出租免租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等。
    三、典型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整体还是分期进行清算?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45号 )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二)企业搬迁转让房产或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如是政府收回,有没有税收优惠?
    答:企业搬迁转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根据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定,只要出具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屋出租有一定的免租期,在免租期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因此免租期间应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部分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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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