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精神,完善我市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订了《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10〕252号),为便于全市高中学校、学生、家长和相关部门单位了解相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并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二)学费资助。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精神,继续享受免学费政策
二、资助内容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每年1,000元、2,000元2个档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
(二)学费资助。免除重庆籍低保家庭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资助民办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
三、资助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
1、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由市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资助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工作。
2、工作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区县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果,并由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
(二)学费资助
1、本人申请:凡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后将提出申请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汇总后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低保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2、审核确认: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于新学期开学前将审核确认后的情况反馈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资助工作,并将审核确认的资助情况报市民政、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有关政策查询途径
相关政策文件与解读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