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教委印发《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有五章33条。
《细则》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开放大学”等名称或在网上以学校、学院的名称注册域名和建立相应的网站网校,进行招生以及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未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重庆”、“重庆教育”字样。
《细则》规定,开办教育类网站必须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教育网校,除须具备开办教育类网站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细则》规定,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前置审批采取一年两次集中受理的方式。举办单位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每年的4月1-30日和11月1-30日(节假日除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前置审批。其他单位举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的3月1-30日和10月1-30日(节假日除外)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前置审批,并将审核同意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前置审批须向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或交验的材料包括:①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申办审批表;②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基本条件证明材料;③申办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④申办机构情况介绍;⑤申请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⑥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类网站网校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⑦网站网校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原件、相应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⑧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⑨申请开办教育类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类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⑩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细则》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育类网站网校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站网校的监管。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内容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电子公告(含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然后向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类网站网校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号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变更举办主体、网站名称、办公地点等,应当向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程序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任何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针对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提供有偿服务。教育类网站网校的记录备份至少保存一年,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当事先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请教育部批准。
《细则》规定,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采取一年集中一次审核的方式。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开展实施,受理年度审核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10日,时限为自受理截止日起的30个工作日。年度审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自查报告;②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年度审核表;③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资质证明;④内容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电子公告(含BBS)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号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⑥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已经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细则》从2010年11月24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