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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11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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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总计有58,296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9,010件,语音自动处理45,155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受理业务(扣除未接通话务)按咨询类别划分:纳税咨询10,955件,发票查询11,603件,电话申报30,138,涉税举报1,124件,服务投诉17件,其他328件,合计54,165件。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8%,申报办税类占32.4%,营业税占17.7%,企业所得税占13.5%,个人所得税占7.8%,地方各税占16.8%,其他占3.8%。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户购房契税有无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最高扣除限额、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停业登记等。
    三、典型问题
   (一)拆迁户购房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规定: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最高可扣多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停业登记?
    答: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企业无法办理停业登记,如未发生经营行为,应该进行零申报。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
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