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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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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1 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的主要精神,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市政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直接依据只有地方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没有一个相应的配套规章或管理办法,管理比较薄弱,违规设置、随意审批情况较为严重,这是造成我市城市户外广告“多、乱、差”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2008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三月底以后,我市主城区开展的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已拆除了绝大部分户外广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视觉污染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为建立户外广告的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再次落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同时,也为更加有效利用公共资源,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户外广告行政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在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清理拆除基本完成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范围是:“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的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其中,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三、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四、公开出让程序
    户外广告位公开出让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制出让方案,主城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审定的出让方案送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公示,公开出让信息;
    (三)意向受让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四)公开竞价;
    (五)联交所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
    五、公共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位出让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公共设施以外的广告位,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出让方案进行公开出让,不再单项审批。广告位出让收入,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
    六、意向受让人资格
    意向受让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七、户外广告设计方案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后,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委托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拟定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八、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规定
    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