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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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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总计有444,692人次拨打12366热线,其中人工接听电话76,061人次,未接通电话65,835人次,应答系统自动处理299,708件,网络受理3,088件。此外,后台回访纳税人1,843人次,收发电邮传真105件。
   
 一、业务受理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32.2%,涉及发票类占26.7%,申报办税类占37.2%,涉税举报类占3.2% ,其他占0.7%。
    
二、热点问题
    全年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重庆购房的契税税率;农民工买房免征契税应如何办理;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在重庆购房的契税税率?
    答:根据《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83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契税减免政策,应按法定税率3%征税。
    (二)关于农民工买房免征契税应如何办理?
    答: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购房合同以及结婚证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
    (三)住宅小区内共有经营性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用来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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