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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1月重庆地方税收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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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12366总共受理54,800人次相关涉税事项咨询。其中人工接听电话7,742人次,未接通电话5,250人次,应答系统自动处理416,06件,网络受理202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42.5%,涉及发票类占15.1%,申报办税类占37.4%,涉税举报类占3.8% ,其他占1.2% 。
    
二、热点问题
    全年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哪些试点区域、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及税率、个人出让不满5年的普通商品住宅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等。
   
 三、典型问题
    (一)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二)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的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区域为主城9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的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网站(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