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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新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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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出台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为帮助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市地税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背景
    (一)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经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公布,并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和细则对发票管理的许多具体要求和规定授权省一级税务机关作出。按照这些授权规定,省一级税务机关应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并和新办法、细则一并实施。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核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些年纳税人的经营地点分布越来越广、经营方式越来越灵活、核算方式越来越集中,原有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县经营发票不允许跨区县使用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纳税人的需要。 
    (三)发票管理方式手段发生变化。我市地税系统从2010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网络发票,至今年9月30日全面完成推广工作。届时将停止使用手工填开发票,缩小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网络发票将成为发票开具的主要方式。网络发票的推行,实现了发票数据的及时传输,实现了发票管理从票面管理向发票数据管理的转变,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全面监控,消费者也能及时通过网络、短信、12366热线等多种方式及时查询发票真伪。 
     
二、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除特定项目外,纳税人临时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跨区域使用发票。文件规定,纳税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开具外,其它性质的经营活动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开具发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三个特定项目营业税条例都有明确的纳税地点规定,而且税额相对较大,为配合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便于税务机关监控管理税源。二是除三个特定项目外,营业税的其它临时经营项目分散、隐蔽,同时涉及的税额较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便管理,而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现监控。
    (二)纳税人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提倡采用保证人方式。按照办法规定纳税人临时经营领购发票可以采用提供发票保证金和保证人方式,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我们提倡采取保证人方式领购发票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采用保证金方式领购发票,办法规定1万元以下保证金对等能领购开具的发票金额非常受限,纳税人不能领购到保障正常经营需要的发票;二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对一些如建筑安装业等项目,发票开具金额大,提供资料多,审批程序复杂,涉税风险高,也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经营。而采用保证人方式领购发票,能够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服务,落实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除特定行业外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经营领购可以跨区域使用发票。相对于文件第一款,本款是针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长期在本市内跨区县经营的情形,除建筑业、餐饮、娱乐行业外,只要其分支机构符合未开设结算账户、不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的条件,其在外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但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存在这类情形的纳税人非常多,如物管、房屋中介、旅游等行业。之所以这样规定,除前面背景所阐述的原因外,同时也兼顾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
    (四)领购定额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验旧重点是作废和冲红发票。
    全面推行网络发票后,为满足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需求,目前仍保留有小额面值的定额发票。这部分纳税人开具发票大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习惯,其消费对象大多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领购的定额发票容易积存和非法流转。为防止出项此类情况,文件规定,纳税人在领购时应加盖其发票专用章,在下一次领购时应交回发票存根。
    采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的数据实时传输到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系统识别后及时作了自动销号处理。由于网票系统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了开具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功能,纳税人开具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是否真实,直接涉及计税金额的准确性,因此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并在下一次领购发票时凭原票进行销号,不能提供原票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缴税款和按照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作废发票、红字发票验旧由征管系统自动检索,开具期限已达到1个月的,纳税人在再次领购发票时必须销号,否则无法办理领购手续。
   (五)丢失发票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原票,重新再开发票。
    针对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丢失发票等问题,市地税局以前一直未作正式规定,各地处理此类问题的流程和方法很不统一,相关的咨询和情况反应也比较多,此次专门针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全市层面的统一,以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