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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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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法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18号),并将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被许可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本规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被许可人的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 ”

    三、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将违法建设行为分为两类来认定,一类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另一类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条例》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条例》规定处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由于《条例》对两类违法建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差别巨大,因此,如何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在实践中处理违法建设行为至关重要。《若干规定》第七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界定。

    《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验核的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认为属同性质等面积的位置调整的;

    (五)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对城乡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四、对“限期拆除或回填情形”和“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情形”的认定

    对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条例》规定处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为了规范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对“限期拆除或回填情形”和“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情形”进行了界定。

    《若干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回填:

    (一)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属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被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继续建设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后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

    《若干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违法建设行为,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

    (一)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拆除后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

    (二)违法建设工程附着在合法建筑上,且无法从合法建筑的空间结构中完全分割开的;

    (三)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没收违法收入或实物处罚的。”

    五、处罚听证

    对主城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和对主城区外的违法建设行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六、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且主动改正后,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

    (二)危害后果轻微,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可减轻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其他情形。

    但为了规范处罚裁量权,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若干规定》设置了更加严格的程序,即必须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七、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www.cqupb.gov.cn)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