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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热点问题的解读

日期: 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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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新购的认定问题
    “新购”不包含继承、交换、直系亲属赠予,但新购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二、个人自建独栋商品住宅征税问题
    个人自建独栋商品住宅,暂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如自建独栋商品住宅转让,应纳入征税对象并按交易价计税。
    三、拆迁还房或拆迁购房征税问题
    拆迁还房或拆迁购房达到应税住房条件的,不得扣除拆迁还房面积和拆迁补偿款,一律按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规定进行征收。
    四、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转让征税问题
    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在2011年1月28日后转让的,对承受方而言,视同新购,如属家庭第一套应税住房的,按100平方米扣除免税面积。
    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计税价格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买价。
    五、三无人员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问题
    普通住房第二套(含)以上是指除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之外,以从2011年1月28日后购买的普通住房来认定套数,并从第二套普通住房开始征税。
    三无人员与非三无人员共有的普通住房,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按“三无人员”的征税规定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是指在全重庆市40个区县范围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等经营实体就业。
    六、应税新建商品住房纳税申报时间问题
    应税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国土房管部门进行房产权属登记后,由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税务部门按照国土房管部门传递的应税住房权属登记日期、合同交易价格、合同签订所在年度应税标准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告知个人住房产税事宜,不得向应税住房的购房人提前收取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
    七、共有住房份额转让及免税面积扣除的问题
    共有住房份额转让,如不属于应税住房的,不论其房屋交易价格是否达到应税标准,均不作为征税对象。
    应税住房共有的,只能按共有人中的一人作免税面积的扣除。
    八、免税面积扣除的问题
    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如纳税人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多套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独栋商品住宅来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