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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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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融资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有市级关部门于近期制定了《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资金瓶颈、激发农民创业热情、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为全面推进“三权“抵押融资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推动农村信贷资产和权益流转,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三、设立“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由市和区县财政设立“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机构“三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财政补偿比例为损失金额的35%,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15%。
    四、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
    由市和区县财政委托相关单位或机构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印鉴。
    五、补偿范畴
    融资机构为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涉农主体发展农林牧渔副等产业而开展“三权”抵押融资贷款发生的损失。
    六、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
    1、融资机构合法合规;
    2、贷款符合《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渝府发〔2010〕115号)规定;
    3、贷款用途为重庆市内农林牧渔副等产业的生产、冷储、加工、流通等;
    4、已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或贷款逾期二年及以上;
    5、融资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
    七、 风险补偿金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融资机构向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补偿。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经同级财政复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委。
    (二)审核。市农委对区县申报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财政下达审批文件,市和区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根据批文向有关融资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八 融资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申请表;
    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4、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复印件);
    5、司法机关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等复印件);
    6、《重庆市农村 “三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申报[金融机构]汇总表》;
    7、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