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366总共受理59,817人次相关涉税事项咨询。其中人工接听电话5,478人次,应答系统自动处理54,037件,网络受理302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10%,申报办税类占57%,营业税占9%,企业所得税占4%,个人所得税占7%,地方各税占11%,其他占2%。
二、热点问题
本月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从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将开发产品交付给购买者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次月。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录重庆地税官方网站(www.cq-l-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