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366服务热线总共受理62,911人次相关涉税咨询。其中,人工接听电话6,566人次,应答系统自动处理56,032件,网络受理313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纳税咨询按业务种类划分:发票类占11%,申报办税类占61%,营业税占4%,企业所得税占3%,个人所得税占12%,地方各税占8%,其他占1%。
二、热点问题
本月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如何理解、如何计缴房产税、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等。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如何理解?
答: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期。比如,纳税人2011年8月份的工资,一般在9月份支付,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9月,所得期间为9月,税款所属期间也为9月,纳税人应在10月15前申报。
(二)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37号)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不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收取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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