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决定及中央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台,使我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有了制度性安排。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
二、启动及中止条件:当全市食品类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10%时,次月起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10%以下或已通过提高保障标准消化物价上涨影响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当食品消费价格月度同比上涨10%(含)-15%时,每人每月城市保障对象30元、农村保障对象20元;同比上涨15%(含)-20%时,每人每月城市保障对象40元、农村保障对象30元;同比上涨超过20%(含)时,每人每月城市保障对象50元、农村保障对象40元。
四、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五、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筹集。市财政负责筹集市属学校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