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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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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8月底,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破除地区锁和行业垄断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探索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长效机制。为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工商局作出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统一体系的建立,妨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才能切实维护和发展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推动改革和发展,出台本《通知》。
   二、重点整治哪些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
    (一)禁止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封锁。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1、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依法依规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通过财税等政策措施设置障碍,限制企业的正常迁移;
    3、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4、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本地产品运出。
    5、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6、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7、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9、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或者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
    10、实施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行业协会以任何形式实施行业垄断。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相关商品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3、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限制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
    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或对被限制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拒绝、中断、拖延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加收费用。
    5、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限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行为。
    6、实施行业垄断的其他行为。
   三、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其他行为
    除了整治重点中列明的行为外,地区封锁还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某些部门发布文件命令等,明确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强迫商业企业等部门收购销售本地产品,强迫或限制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区生产的产品等行为。
    《通知》所指的行业垄断既包括了《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垄断行为,也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除了整治重点中列明的行为外,行业垄断行为还包括: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下列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四、职责分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对本级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及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工作;市商委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市物价局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五、咨询、举报途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来电咨询相关政策,举报违法行为,途径如下:
    1. 市政府法制办文审处联系人:黄兴,联系电话:60390736,邮箱:
fzb313@163.com
    2.市工商执法局联系人:胡健禾,联系电话:63730381,邮箱:
cqgpjy@163.com
    3.市商委市场秩序处联系人:王顺辉,联系电话:63851960,邮箱:
swsczxc@163.com
    4.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联系人:邓佳  联系电话:6751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