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抽查监管、信用约束等制度也将全面启动,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强化政府职能转变、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一、抽查的对象
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对象只是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一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⑴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⑵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⑶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⑷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⑹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⑺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虽然可以选择是否公示上述第⑺项信息,但仍属于抽查的范围。
二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包括: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⑶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⑷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抽查确定的检查名单中的企业,无论是定向抽查,还是不定向抽查,所抽查的信息既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也包括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4月在开展定向抽查时,企业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尚未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企业其他年度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二、抽查比例和次数
《办法》规定,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才能实施抽查工作。抽查名单主要是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号进行电脑摇号,随机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来确定的,这里需要提示四个问题:
1、抽查企业的范围包括哪些。抽查企业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企业范围。也可以明确为辖区内未吊销,且已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
2、不少于3%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国家工商总局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企业数量相差也很大,因此对抽查比例进行弹性规定,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二是考虑到抽查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必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若抽查比例过低,则影响抽查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公信力,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力。同时还要考虑到抽查样本的地区、行业覆盖率等因素。三是评估了企业数量和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人均工作量的关系,以及抽查时间、经费等各方面的限制,主要从实际工作开展的可行性方面考量确定。
3、如何确保抽取的公平性。一方面,由电脑摇号,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克服了主观随意性;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取工作,更具规范性。
4、抽查有哪些形式。按照《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第一,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公示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公示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二,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第三,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限定次数,工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开展。
三、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修复企业信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移出:
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先行公示未公示的即时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更正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工商部门还将对企业更正后的信息进行核查。
四是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第一,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第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工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途径
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方式,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移转至经营异常名录中。
二是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在核查后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依法履职”除了抽查、案件办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外,还可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五、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出异议的程序
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同时,将企业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都会作出相应的文书,企业也可依法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