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以“四区一基地”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激发社会活力为主线,通过“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模式创新,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积极整合各类园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化、主体多元化、资源开放化、服务专业化、活动持续化、运营模式市场化的众创空间,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把巴南打造成为“创新之城、创业之园、创客之家”。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政策内容,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经区政府网站约稿,区财政局、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作出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等文件精神起草我区《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28个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到2020年,全区在创新创业主体数量、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创新创业平台培育等方面的具体目标任务。重点参考了上级文件要求和巴南区经过努力能达到的目标,综合测算而来。
(二)政策支撑
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创新等八个方面进行阐述。经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科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的初步测算,八类政策全部实施共需要资金1.45亿元,其中原来既有政策兑现资金0.56亿元,新增政策兑现资金0.89亿元。
(三)服务体系
从设立创新创业专属服务窗口、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项目推介会、完善政府采购、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优化众创环境。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督查
从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营造氛围、考核督查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三、创新创业主体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政策解读
1.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
2.放宽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解读
1.财税优惠主体范围扩大,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对企业用于创新、研发的投入和引进高端人才并直接从事创新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强化投融资保障政策解读
1.设立2000万元的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天使投资团队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基金,服务于初创期中小微企业。
2.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学生及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办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在巴南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给予创业补助,创业补助包括: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3.由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依托我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5比例放贷,由区财政按担保金额的2%给于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成长型科技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4.将小额担保贷款名称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扩大至各类创业主体,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等超过2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区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政策解读
1.鼓励区内各园区管委会、在区高校和企业新建或完善提升一批众创空间。
2.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水电气、科技中介服务等50元/月/平方米的综合补贴(按实际投用面积计算)。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直接带动5人及以上就业的,按2万元/户的标准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孵化奖励。
(五)培育创新创业主体政策解读
1.鼓励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基金,区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2.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经单位同意的科技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开展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
(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政策解读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设计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专利质押贷款,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加大企业发明专利转化力度,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机制,以项目管理方式对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后补助。
(七)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创新政策解读
对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在巴南的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E版、各省市OTC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相关政策咨询途径
1.《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财政政策可向区财政局咨询,咨询电话66232245。
2.《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可向区科委咨询,咨询电话66219778。
3.《实施意见》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可向区人力社保局咨询,咨询电话66239351。
4.《实施意见》中涉及工商登记注册和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可向区工商分局咨询,咨询电话66222834。
附件: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设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
意见
巴南委发﹝2015﹞21号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5日)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富民之道、强国之策,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现就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四区一基地”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激发社会活力为主线,通过“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模式创新,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积极整合各类园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化、主体多元化、资源开放化、服务专业化、活动持续化、运营模式市场化的众创空间,把巴南打造成为“创新之城、创业之园、创客之家”。
(二)工作目标
——创新创业主体。年均新增市场主体10%以上,到2020年,全区市场主体达8万户以上,带动就业50万人以上。到2016年,新增市场主体15000户以上。(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
——创新创业能力。到2020年,全区R&D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5%,万人有效专利拥有量55件。到2016年,全区R&D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2%,万人有效专利拥有量52件。(责任单位:区科委)
——创新创业平台。到2020年,全区建成众创空间15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6年建成5家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
二、强化政策支撑,发展众创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落实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报。(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工商分局)
2.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特殊服务,推动集群注册。放宽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
(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3.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4.对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其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补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
5.支持企业加大R&D投入,凡用于创新、研发的投入和引进高端人才并直接从事创新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薪金,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严格落实好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科委)
(三)强化投融资保障
6.设立2000万元的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天使投资团队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基金,服务于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做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各类功能的创投基金,服务于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基金公司、区金融发展中心)
7.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学生及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办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在巴南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给予创业补助(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与高校学生或毕业生联合创办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给予创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创业补助金=基本创业补助(市级鼓励类行业补助10000元、区级鼓励类行业补助5000元)+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实际投入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10000元)+创业者身份补助(高校贫困毕业生10000元、高校毕业生8000元、其他6000元)+雇工人数补助(实际每雇1人补助2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实际参保1人补助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工商联)
8.对入驻众创空间的科技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开展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活动经费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9. 依托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对注册地在巴南区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5比例放贷。区财政按担保金额的2%给予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不再向创新创业主体收取担保费。创业担保贷款上限15万元,贷款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成长型科技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区妇联、金融发展中心、巴南银监分局)
10. 支持小微企业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主要担保条件,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额80%的融资贷款,区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巴南银监分局)
11. 在区金融机构向新办市、区鼓励类行业的创业者发放无抵押创业扶持信用贷款,对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区财政按贷款金额给予金融机构1%的奖励。对投资我区鼓励类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投资额的0.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巴南银监分局)
(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12.在重庆高职城建设西部人才产业园(大学师生创业园、国际电商产业园)。鼓励区内各园区管委会、在区高校和企业新建或完善提升一批众创空间。(责任单位:高职城管委会、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
13.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4.统筹用好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职工创业等财政扶持资金,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水电气、科技中介服务等50元/月/平方米的综合补贴(按实际投用面积计算)。众创空间孵化期不超过2年,众创空间内新创办企业孵化期满出空间,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直接带动5人及以上就业的,按2万元/户的标准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孵化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区教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五)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15.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200万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区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区基金公司)
16.凡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17.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经单位同意的科技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开展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8.鼓励大中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设计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19.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对专利质押贷款,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加大企业发明专利转化力度,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机制,以项目管理方式对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20.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信委、区地税局、国税局)
(七)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创新
21.对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在巴南的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E板、各省市OTC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三、构建服务体系,优化众创环境
22.依托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巴南区政务网,设立创新创业专属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发布、创业指导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创新创业开展活动,引导党员带头领项目、搞研发、拓市场,争当创新创业先锋。(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委组织部、区委非公工委、区工商分局、各镇街)
23.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商和科技、教育、农业、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整合行业专家、专业教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创新创业辅导培训中心,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等服务。打破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身份限制,将有创业意愿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根据在校学生、有创业意愿或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创业已久的创业者等不同对象,针对性地开展免费GYB(创业意识)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按照500元/人、1500元/人、1500元/人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按要求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小微企业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24.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落实好人才引进配套政策,保障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25.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以大数据、云计算、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重点,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农委)
26.定期举办全区创新创业大赛和项目推介会,广泛征集和发布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项目成功转化。经评审入库管理的项目,给予其提供者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新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用且实施半年以上的,给予项目提供者3000元的项目使用服务费。(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工商分局、团区委、区财政局)
27.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出台政策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企业购买在区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区财政局)
28.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在区新办的小微企业开展为期两年的免费代账服务,由区财政按每户小微企业每月150元的补贴标准给付代账机构。(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督查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巴南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全区创新创业工作的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编办)
各单位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强化工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职责,责任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在本意见发布后一月内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区级相关单位)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宣传活动,营造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
每年以区政府名义开展“创客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典型,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区科委)
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各镇街、区级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或服务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考核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人力社保局)
(此件发至县团级)
发: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
人民团体,区属国有公司。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