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5月8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前,专利、商标发展和服务相关职能分属区科技局、原区工商局。相应的资助奖励政策分别是《关于印发<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细则》(巴南府办发〔2016〕88号)。由于《关于印发<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的资助奖励政策未明确;《巴南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细则》(巴南府办发〔2016〕88号)已于2018年8月废止。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机构改革后,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整合专利、商标资助奖励政策,制定了《重庆市巴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渝知发〔2019〕58号)
(三)《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渝知发〔2019〕6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内容总共七条。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经费来源。
第三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对象、标准。
第五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
第六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项目资助奖励政策。
第七条:《办法》施行时间。
四、《办法》与原资助奖励政策差异对比
(一)第三条第(3)项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奖励部分,由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调整为“国内发明专利按每年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据实等额补贴”。
(二)第三条第(6)项新增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三)第三条第(7)项新增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的奖励,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四)第四条明确了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对象、标准。企业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授权的,奖励0.08万元/件(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10件);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件(地理标志和中国驰名商标两项均获得的按最高额奖励,获市财政奖励的,区财政不再重复奖励);企业申请涉外商标获得授权的,奖励0.4万元/件(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10件)。
(五)第五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在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取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增加了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取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质押贷款贴息。
(六)《办法》对2020至2021年度的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