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目前,《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已正式发布,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区于2020年12月启动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起草工作。起草期间,我局多次召开区级部门、平台公司及镇街专题会、座谈论证会,并3次书面征求意见,向区政府进行了6次专题汇报。在论证审查过程中,累计收到反馈意见建议69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23条,其他意见做了沟通协调,对该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30余次修改完善,于今年5月形成《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4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实施。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从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补偿、附则五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征地补偿”。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及其分配原则;明确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要求;明确取得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者的搬迁补助费用。
第三部分“人员安置”。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确定人员安置对象原则;细化了安置人数及其具体对象确定方法;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有序衔接。
第四部分“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方式增加了宅基地自建安置,共三种住房安置方式:即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明确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第五部分“附则”。对“长期”和“规定时间”进行释义;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和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征地补偿方面
1.房屋搬迁补助。将我区现行政策中的宅基地综合定额补偿、原房残值、原房搬迁奖励统一调整为搬迁补助,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交地补助。将我区现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及地上构附作物综合定额补偿调整为交地补助,标准不变,村级2000元/亩,社级1000元/亩。
3. 坟墓补助。按单坟1500元/座、双坟2000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
4.企业一次性搬迁补助。按照农业、工业和商服三类细化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对农业类企业按固定标准和市场评估方式予以搬迁补助;对工业类企业采用评估方式予以搬迁补助;对商服业类企业按经营面积给予搬迁补助或由企业申请评估方式计算搬迁补助。同时延续我区现行政策,对按时搬迁的企业按照一次性搬迁补助总额的10%给予搬迁奖励。
(二)住房安置
1.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按6000元/人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住房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市级《办法》“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的规定,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我区2020年1~2021年4月普通商品房成交价为基础,制定我区货币安置价格。
3.住房货币安置奖励和新房简装补助。分别由现行政策300元/平方米调整为500元/平方米。
4.安置房安置新房简装补助。由现行政策300元/平方米调整为500元/平方米。
5.住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将现行搬家补助费800元/户(3人及以下)调整为3000元/户,按两次计发;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00元/人/月。该标准符合当前搬迁安置实际发生费用。
6.建安造价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测算我区安置房建安造价,标准为2450元/平方米。
(四)特殊住房安置对象
将达龄未婚等人员仍按现行政策纳入了特殊住房安置对象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