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南区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位于鱼洞街道干湾村,原供水人口约1500人,取水量为9万吨/年,供水服务范围为金竹村、欧鹏等区域。由于2022年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导致滴水岩水库水量锐减,供水量无法满足原供需范围。为保障百姓用水需求,由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一品水厂龙岗水库水源地承担部分供水片区。现滴水岩水库水源地供水范围为金竹村4、5社,供水200余户500余人,日供水量约180吨。按照饮用水源管理工作要求,供水人口不足1000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上报市政府取缔水源地保护区。2023年4月19日,我区上报了《关于撤销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市政府已批准同意。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3〕480号)要求,由我区依法公布实施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
二、制定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划定后,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较大,土地利用、项目规划等受到严重制约。
举例:原滴水岩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了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整个汇水区域。撤销后纳入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划分范围为:取水口半径 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
《方案》撤销了巴南区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明确了撤销水源地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区范围划分。
四、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等法律法规。
举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五、管理要求
答:巴南区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后,将由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实施滴水岩水库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卫生防护,做好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注意看管维护;二是定期整治水源地附近环境,避免病毒、细菌污染水源,水源周边的厕所、禽畜圈棚、禽畜尸体应定期清理干净,清理时不得采用就地焚烧方式;三是要加强水源环境防护方面知识宣传和技术指导,大力推广科学种田、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增强农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制。
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管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五)排放工业污水;
(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六、政策问答要点
问(当地群众):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答:用地等手续合法,且没有生活污水排入到水库等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情况下,可以新修建自己的住房。
问(当地群众):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新增农业种植?
答:符合耕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新增绿色农业种植活动。
问(社会投资方):已撤销保护区范围内,可不可以发展文旅等相关产业?
答:在没有污染水库水体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文旅展业发展。
七、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根据撤销方案,滴水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依法公布并撤销后,原划定区域不再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进行管理,需按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求进行管理。
举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文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参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等文件开展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