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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利企政策
一、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申领对象:备案成为见习基地的单位招用以下见习人员: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政策内容:1.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2.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3.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4.见习补贴按1300元/人/月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月数最长12个月。
办事指南: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https://zwykb.cq.gov.cn/qxzz/bnq/bszn/?itemid=519317f0-fee7-4671-97f6-861a4fe5a9ed®ncode=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政策问答:就业见习补贴适用对象是哪些,该如何领取?
1.就业见习补贴适用对象
备案成为见习基地的单位招用以下见习人员: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3.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4.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2.见习补贴申请资料
(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2)青年就业见习协议;(3)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4)见习人员毕业证或学生证;(5)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以及保险单(需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件用以核对复印件真实性)。
二、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政策问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巴南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可致电66223195咨询办理。
三、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办理对象: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政策内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2.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3.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4.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5.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6.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直接带动就业100至200(含100人、200人)人、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不少于20户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直接带动就业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30户及以上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示范创建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人社发〔2018〕45号)
政策问答: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和区级吗?
创业孵化基地包括市级和区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由巴南区人力社保局、巴南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巩固走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领对象:(一)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内容:(一)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二)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招用人员身份类别以企业为其新参续保的初始月份为准。
办事指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1752da0594914d1746affacab3e1f40f;
2.线下:区县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 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聚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若干措施和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9号);
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7.《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
政策问答: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象有哪些,补贴金额多少?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适用对象
(1)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额度
(1)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对象:招用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为下列人员: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和脱贫人口等群体。
政策内容: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
办事指南:单位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1.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ggfw.rlsbj.cq.gov.cn/cqjy/n/ultimate/cqweb/ui/business/website/cms/submitDetail.html?id=34c71f27e735513eccf4688db8ceb052;
2.线下:区县级人力社保政务服务大厅。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7.《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政策问答:用人单位招录哪类人可享受单位就业社保补贴,线下申请需哪些资料?
1.用人单位招录哪类人可享单位就业社保补贴
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和脱贫人口等群体。
2.单位就业社保补贴线下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1)重庆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申请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领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1.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3.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4.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5.脱贫人口(不限户籍);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办事指南: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https://zwykb.cq.gov.cn/qxzz/bnq/bszn/?id=69f9df43-8be7-48e3-b787-b4c822dda903&serviceObject=0&parentPage=3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26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19〕10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个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47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政策问答: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领对象:2022年当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严重失信、已注销单位不纳入发放范围。
政策内容:
1.返还条件。(1)参保单位2022年当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在渝府办发〔2023〕57号文件印发(2023年7月27日)之前,参保单位补齐2022年度失业保险费欠缴部分的,不影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享受。(2)2022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单位,参保人数减少率不高于20%;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其他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其中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办事指南: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https://zwykb.cq.gov.cn/qxzz/bnq/bszn/?itemid=fcd31c51-f79e-4933-b8a1-a3569947e651®ncode=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渝就发〔2023〕15号)
政策问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如何申请?
企业可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