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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本区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等
2.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3.医疗救助费用标准: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1)特殊疾病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0万元。对其他救助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特殊病种按全市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2)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发生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