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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报销政策

2023-08-30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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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人群:正常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

2.报销标准:职工基本医保支付限额47000元。门槛费一级医院200元/次、二级医院440元/次、三级医院880元/次,参保人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60元/次、400元/次,职工医保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浮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7%,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职工大额起付线为4.7万元,符合我市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100%,支付限额50万元。

3.主要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9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在职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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