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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院报销政策

2023-09-02
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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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人群: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

2.报销标准: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支付限额8万元,二档参保人员支付限额12万元。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档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提高 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 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2023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6901 元/人、符合我市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支付限额20万元。

3.主要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支付限额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74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做好重庆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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