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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惠企利民政策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留、评审优惠及免收政策
(一)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1.优惠对象: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对超前述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底。
(二)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1.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10%—20%执行。给予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4%—6%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3%—5%执行,给予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1%—2%执行。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3.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4)《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巴财局发〔2023〕85号)
二、政府采购保函业务政策
1.优惠对象:参与巴南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中小企业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减少资金成本。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3.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7号)
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政策
1.优惠对象:参与巴南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纯信用、无抵押贷款。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11号)
四、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1.优惠对象:参与巴南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企业
2.优惠内容:供应商在参与巴南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3.享受条件: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