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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涉企优惠政策清单

2024-03-13
巴南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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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期限

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

一、农业优惠政策清单

1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十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37号)

长期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业机构,各镇街

023-66230250

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执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3〕49号)

长期

区农业农村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委等

023-66230455、023-66212665、023-66221371

3

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对水稻、玉米种植业主落实完全成本保险,按水稻、玉米1100元/亩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对生猪养殖场(户)落实政策性保险,按能繁母猪保险金额2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1号)、《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长期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023-66211171(水稻、玉米)、023-66232859(育肥猪、能繁母猪)

4

对我区农产品获得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取得商标的,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获得国家级、市级官方展会评比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并取得商标的,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的各类展销展会的,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28号)

长期

区农业农村委

023-66233021、023-66297009

5

对2022年实施耕地地力保护的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补贴标准:1.2022年实施耕地地力保护的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补贴标准94.05元/亩。2.种粮大户种粮补贴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测算确定,按230元计算的差额部分待市级补差资金全部到位和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另行下达补足兑付。

《2023年重庆市巴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巴南农业发〔2023〕 81 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财政局

023-86990667、023-66224668

6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农业发﹝2021﹞109号)

至2024年1月31日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财政局

023-66275515

7

自2021年起,对于首次由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和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般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3万元,重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5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长期

区税务局

12366

二、商贸业优惠政策清单

8

自2021年起,对于首次由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和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般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3万元,重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5万元。

《关于印发<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1〕50号)

2021—2025年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023-66210699

9

对于存量规(限)上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工资总额、销售额增幅等相关收入(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的企业实际收入)正增长并达到对应行业平均增幅的,给予一定奖励。一般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3万元,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重点服务业和商贸企业为5万元,超过全区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巴南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和商贸业健康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1〕50号)

2021—2025年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023-66210699

10

通过线上平台分期分批发放乘用车消费券(总额不低于200万元),拉动乘用车领域消费水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七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区商务委

023-66210699

三、文化旅游业优惠政策清单

11

对新注册成立的自购或者租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影视拍摄、动漫游戏研发制作运营、虚拟现实应用、数字阅读、电商直播、网红孵化平台、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制造、文博展陈、设计服务、研学旅行等文化旅游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装修、日常运营等综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2

文化企业经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产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用的50%补贴。其中,市内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次,市外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次,同一企业一年内只可享受补贴一次。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3

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且具有一定特色及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书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1001-2000平方米、200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4

通过正规票务公司(平台)进行售票的商业文化演出活动,单场购票观众在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2万元/场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助不超过20场次;单场购票观众在30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万元/场的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助不超过20场次。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5

对影视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全国院线上映、在中央、省级卫视频道播出、或在新媒体平台(新浪、腾讯、优酷、爱奇艺等)播出,播映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对巴南区城市形象宣传和文化旅游拉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经认定,可给予每部10万元补贴。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6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园区,分别按10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基地,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文化企业30强、市级文化企业30强,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升级创建的园区、基地,补齐差额。文化园区(基地)包含但不限于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等,以国家、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园区(基地)评审相关文件为准。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7

对文化旅游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获得国际级、国家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18

被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升级创建的景区,补齐差额。对已评定为5A、4A、3A级景区的,每次通过评定性复核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35775

19

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35775

20

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升级创建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民宿,补齐差额。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被摘星(降级)再创或同一经营场所更换经营主体再创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35775

21

对全年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无违规违法行为和有效旅游投诉,且年地接游客来区旅游人数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独立法人旅行社,给予奖励3万元。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12668

22

经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社会资本对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进行保护修缮利用工程,严格按照文物修缮工程相关程序实施的,根据保护修缮工程项目总金额(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的10%给予补贴,同一文物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23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24

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教育示范基地、非遗传习所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文化旅游委

023-66273932

四、工业优惠政策梳理清单

25

对2022年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企业予以每户20万元的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3〕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区经济信息委

023-66238039

26

对2023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3〕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区经济信息委

023-66238039

五、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清单

27

对2020年以来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奖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3〕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区科技局

023-66232657

六、电子商务优惠政策清单

28

2020—2022年度期间,对符合条件承担区内农产品上行的物流企业,当年上行订单量达到5万单(含5万单)以上的,每单给予3元补贴,每个物流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全区每年补贴总额度为1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补贴汇总超过100万元额度的,按比例降低每单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联合发文巴南商务发〔2020〕214号)

2020—2022

区商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科)

023-66210699

29

2020—2022年度期间,对符合条件承担区内鲜活农产品上行的物流企业,区内鲜活农产品从农村通过点对点运输到城区分拨运营中心再分零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当年上行运输量达到500车次(含500车次)以上的,每车给予物流运输补贴100元(需要镇街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由镇街政府出具运输数量证明材料),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全区每年补贴总额度为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补贴汇总超过50万元额度的,按比例降低每车补贴标准。

《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联合发文巴南商务发〔2020〕214号)

2020—2022年

区商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科)

023-66210699

30

2020—2022年度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网上巴南商城建设的线下体验馆(农产品展示中心)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补贴(建成运营满1年、2年、3年后,每年支付10万元)。

《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联合发文巴南商务发〔2020〕214号)

2020—2022年

区商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科)

023-66210699

31

2020—2022年度期间,对经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联合审核同意举办的巴南农产品线下展会,区内农产品展位在30个以上的,展销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举办1次,每次一次性给予主办企业5万元补贴。

《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联合发文巴南商务发〔2020〕214号)

2020—2022

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员会(电子商务科)

023-66210699

七、普惠性优惠政策清单

32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39号)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区发展改革委

12345、023-66222321

33

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39号)

长期 

区发展改革委

12345、023-66222321

34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39号)、《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发改发〔2022〕11号)

长期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12345、023-66222321

35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前述采购金额的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免收企业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企业可保函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全区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巴财局发〔2023〕85号)

暂无

区财政局

023-62415529、023-62415529

36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17010

37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27

38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至2024年底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27

39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巴南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除享受重庆市的支持措施外,巴南区按照重庆市级1:1的比例,配套给予人才奖励金和人才(团队)研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研究、科研条件改善、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并按规定发放“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可享受重庆市及巴南区提供的优质服务。

巴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高层次人才入选重庆英才计划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人才组发〔2020〕5 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71

40

对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巴南区,符合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中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在区高校、科研院所中科技成果已在我区转化运用的科技创新人才,均可按程序申报“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激励。对成功入选的,按甲、乙两类标准分别予以人才奖励、租房补贴、引才补助。

巴南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菁英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委办〔2017〕105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71

41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按1300元/人/月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月数最长12个月。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市工商联《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71

42

对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71

43

企业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一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入职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八年内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满足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按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贷20万元计算)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二是对不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但满足2023年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按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万元/人计算)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3195

44

已经在重庆市辖区内实际创业的重点就业群体(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八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之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证照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满足条件的对象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个人贷款20万元以内部分产生的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个人贷款20万元至30万元部分产生的利息,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条件的,可以以配偶为法人的个体工商组织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的通知》(巴南人社发〔2021〕78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3195

45

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直接带动就业100至200(含100人、200人)人、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不少于20户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直接带动就业200人(不含200人)以上、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30户及以上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示范创建补贴。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分别按照优秀10万元、良好6万元、合格4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补贴。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人社发〔2018〕45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3195

46

重点群体(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重庆市户籍的登记失业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员、残疾人员)之一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享受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3195

47

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吸纳就业、创业孵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可享受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培育工作的通知》(巴南人社发〔2022〕73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3195

4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5709

49

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对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19926

50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和领金失业人员。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继续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6327

51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贫困劳动力)。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17010

52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或五年内建立的能够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企业、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类型为主。每年度给予通过绩效评估的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奖补。

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1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17010

53

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17010

54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进行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2290357

55

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

暂无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1827

56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在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普通床位500元/张和护理型床位15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护理型床位: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巴南民政发〔2023〕53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57

对符合开办条件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且入住率超过50%,对接收入住的巴南区区籍老人床位,按每人5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巴南民政发〔2023〕53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58

新增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0万元/个、社区养老服务站20万元/个标准给予建设奖补资金;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1万元/个标准给予建设奖补资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93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59

按照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3万元/个/年、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0万元/个/年、社区养老服务站5万元/个/年、村级互助养老点1万元/个/年的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评估,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评估等次,按照100%、70%、50%比例发放运营补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0〕93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0

将镇街国有资产无(低)偿调剂用于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国有资产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以10年为期给予租金补助(2020年-2029年)。租金补助标准:1年免租(由区财政补贴);2-10年实行等额补助,其中:基数面积(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0平方米)由区财政补贴80%、基数外面积由区财政补贴20%。

《关于建立调剂租赁闲置国有资产用于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20〕139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1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2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3

对具有巴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89周岁老人120元/年,90-99周岁老人600元/年,100周岁以上老人3600元/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61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788

65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人体器官捐献人,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2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0〕8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调整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4〕61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8〕150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330

66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位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21〕49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330

67

具有巴南区土葬区农业人口户籍,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口,每具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800元。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补助土葬区农业人口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巴南民政发〔2016〕60号)

暂无

区民政局

023-66222330

68

围绕我区“生物医药、商贸物流、高端装备制造、“数智”经济、生态创新”五大产业发展,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3种类型的项目制“定向培训”,储备技能人才向企业推荐,为企业破解用工难题。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七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63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区人力社保局

023-66222159

69

对已纳入商贸统计库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按照其对区经济贡献给予每年一次的奖励,奖励时间为2023-2025年,其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区经济贡献的计算比例分别为:2023年为90%,2024年为70%、2025年为50%。奖励资金于次年兑现。

对2023年新申报纳入商贸统计库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按照当年对区经济贡献的90%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与2023年升限入统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就高不就低。奖励资金于次年兑现。

巴南商务发[2023]94号关于印发《巴南区促进二手车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3—2025年

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经济运行科)

023-6621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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