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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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巴南府办发〔2016〕116号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中介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要求,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界定,厘清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与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科学界定中介服务项目,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互不越位。

(二)明晰职责,强化监管。实行“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同时,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使用中介服务成果的,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资质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分别发挥资质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功能,协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三)市场优先,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中介服务资源的作用,坚决打破中介服务的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从源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诚信、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梳理。本意见中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认证、评估、评价、检测、设计、勘察、测绘、咨询等有偿服务项目。主要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实施依据、收费等内容。对梳理出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审核,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项目,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将相应中介服务成果作为行政审批和管理的条件和依据。

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审批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审批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兼职,不得担任业务顾问。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开展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专项治理,清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对保留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收费督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

(二)营造开放市场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资质、资格管理的规定,确立“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具备资格、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市场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鼓励支持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强、信誉度好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服务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三)积极探索推进优化中介服务创新。

1.探索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建立联合评估机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重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等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把相互分割的单一评价并联起来,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重复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科委分别负责。

2.推行建设项目“多图联审”。按照“统一受理、自愿报审、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对建筑施工图、消防施工图、人防专项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收费、联合审查。

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牵头,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消防支队分别负责。

3.探索推进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巴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探索开设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打造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是探索建立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政审批相关中介进驻服务大厅开展便民便企的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五、探索中介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全区正在打造的“诚信巴南”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行业分类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实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严厉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建立中介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中介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责令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集并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六、加强中介监管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和本意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职能。结合本行业特点,督促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监管、审核,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行为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严格执法追责处罚。利用中介机构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或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七、引导中介行业自律

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要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督促其履行自律、服务、协调职能;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与行政机关分离,实现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本行业惩戒措施,实现行业自律机制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八、保障机制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全面梳理落实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注重协调配合。

(二)区监察局要对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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