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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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4〕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我区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施设备等物权和非实物资产等财产权利。

第五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区国资办、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区国资办、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非实物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非实物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区国资办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非实物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除前述资产(事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一次性处置原值(或净值,下同)达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上述“限额”是指:账面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账面批量价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专用设备(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类目录为准);账面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账面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般设备。

(二)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账面批量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账面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下,账面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的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非实物资产损失,由区国资办对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损失超50万元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及处置程序:

(一)按审批权限,由区国资办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主管部门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直接向区国资办申报,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办审批;

3.区国资办审批。区国资办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二)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主管部门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3.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发文)之日起20日内报区国资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本级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单位本级自行审批事项应在处置事项完成审批的20天内向区国资办备案。

(四)资产以出售(出让、转让)方式处置的,经区国资办批准后,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区国资办备案。评估价值在区国资办审批权限以内的,可以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评估价值在区国资办审批权限外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镇街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先由镇街初审,再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三章 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

(一)同部门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按规定须由区级部门统一采购的资产实施无偿调拨(划转)时,由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五)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六)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发生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涉及贫困群众等个体受助对象确实无法取得捐赠收据时,应当要求受赠方在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接受捐赠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的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涉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产权转让行为的,须按要求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区国资办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资产处置的评估事项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八)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一)土地、房屋的出售(出让、转让)和一次性出售(出让、转让)5辆以上交通工具的须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或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拍卖;评估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其他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公共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二)一次性出售(出让、转让)5辆(含5辆)以下交通工具,评估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由主管部门以评估值为底价公开处置,处置前应通知区监察局和区国资办现场监督,或由区监察局、区国资办委托主管部门纪检单位现场监督,处置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查。

(三)对于区国资办规定集中处置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将资产转让给我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的;

(三)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本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以经区国资办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的参考依据。

首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但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报区国资办(主管部门)重新审批,低于80%(含)的,由区国资办报经区政府审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性资产的(即退补差价),须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如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的,须报区国资办(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八条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报损,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 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

(五)单位内部资产报废报损审核意见书,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书;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非实物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非实物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实物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债权有关凭证、资产价值凭证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

(四)损失核销的有关凭据和证明;

(五)单位内部审核意见书,金额达到20万元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书。

(六)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税费后,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区金库。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有关处置收入信息。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对相应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账、实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国资办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区政府办印发的《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巴南府办发〔2008〕16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巴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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